第四十六章 NND

目录:重生民国之红颜踏雪| 作者:方颐| 类别:网游动漫

    (去看看小说网 www.7kankan.com)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去看看小说网 w-W-w.7-K-aNKan.c-o-m。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近日,政府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称“十六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公布。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属于“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意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解读。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认为《意见》较之前的法律规定,针对互联网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完善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义,极大的降低了对侵犯各种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定罪门槛,增加了认定营利的方法。该意见较之前只能单纯地依据非法所得金额及非法复制发行的数量作为定罪的□□标准,大幅度降低了侵犯著作权案件刑事定罪的□□标准,对于推进刑事打击侵犯著作权案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此,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对《意见》表示热烈欢迎。

    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一直深受网络侵权困扰。因网络侵权给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每年造成巨额损失,网络侵权也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与此同时,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一直积极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斗争,目前已协助执法机关破获四起网络文学侵权刑事案件,抓获十多名从事网络文学侵权犯罪活动的责任人。

    盛大文学及其相关业务公司严正声明,对触犯法律的侵权行为,将保留一切诉诸法律的权利。

    近日,政府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称“十六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公布。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属于“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意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解读。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认为《意见》较之前的法律规定,针对互联网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完善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义,极大的降低了对侵犯各种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定罪门槛,增加了认定营利的方法。该意见较之前只能单纯地依据非法所得金额及非法复制发行的数量作为定罪的□□标准,大幅度降低了侵犯著作权案件刑事定罪的□□标准,对于推进刑事打击侵犯著作权案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此,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对《意见》表示热烈欢迎。

    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一直深受网络侵权困扰。因网络侵权给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每年造成巨额损失,网络侵权也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与此同时,盛大文学及旗下业务公司一直积极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斗争,目前已协助执法机关破获四起网络文学侵权刑事案件,抓获十多名从事网络文学侵权犯罪活动的责任人。

    盛大文学及其相关业务公司严正声明,对触犯法律的侵权行为,将保留一切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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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属于“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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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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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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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意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解读。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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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009900;"><hr size="1" />作者有话要说:为了小作我的饮料钱。。

    买了也无所谓,一会儿就更新正文。</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