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百五十六章盐铁专卖

目录:明末国贼| 作者:三头蛇王| 类别:历史军事

    内阁会议并不仅仅局限于税赋和科举,李兴之亲征在即,对于永历朝廷的内政方针虽然不能做饭面面俱到,但是对于盐铁等战略资源的管控,还是要做一些布置的。

    按明代的“纲盐制”,持有盐引的商人按地区分为十个纲,每纲盐引为二十万引,每引折盐三百斤,或银六钱四厘,称为“窝本”,另税银三两,公使(运输)银三两。以“圣德超千古,皇风廓九围”命名,未入纲者,无权经营盐业,故盐税收入一直是大明朝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天启元年,因辽东建奴事,朝廷加强了对盐政的管控,天启地崔呈秀任淮扬巡抚,任上大力支持两淮盐法道袁世振改革盐法,执行纲盐法,仅仅天启元年的盐税收入达二百五十万两,为明朝自建国以来盐税收入最高的一年。    自天启元年至天启七年,朝廷仅依靠两淮的盐税,就收入达两千余万两白银。

    天启七年,朱由校大行崔呈秀倒台,东林党首领、北直隶通州富商李三才接任淮扬巡抚后,明朝两淮的盐税收入当年便急跌至不足一百万两,并且逐年递减,至崇祯十三年,两淮的盐税已不足五十万两,也就是说自崇祯元年至崇祯十三年,光是两淮的盐税就被贪污了两千余万两。

    此后大明历代君王亦不敢违背明太祖祖训,故此至万历朝大明的矿税和商税依旧保持在三十税一。

    万历皇帝为改变这种局面,朝廷便下达明旨由百姓和商户主持开矿,而朝廷则收取税利,所谓“开矿以济困乏”。之后,由于朝廷连连征战,内廷财政消耗十分严重,国家财政面临困境。

    因此万历二十四年,明神宗下令“开矿抽税,为因三殿两宫未完,帑藏空虚,权宜采用。”之后,大量的矿监被派往全国各地,开始在地方开矿收税。这些矿监,大多都是宫中的宦官。最开始这些人只是在中央直隶的一些地区进行开矿收税,但很快就遍及全国,万历帝对矿制的改革,极大地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所以朝廷才有力量打赢了赫赫有名的万历三大征。

    崇祯元年魏忠贤倒台,东林党重新上台执政,即以矿税害民,朝廷与民争利为由,奏请崇祯将各地的矿监和锦衣卫收回。

    彼时,崇祯登基不久,在权阉授首、海晏河清、众正赢朝,圣明天子在位的吹捧声中,崇祯即同意了收回锦衣卫和矿监的条陈,以至于崇祯年间,朝廷几无矿税和商税可收,故此在面对东虏和流寇的局面下,崇祯不得不将军饷加诸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身上,以至于无数的百姓流离失所,最终成为事实上的反贼,官逼民反,不得不反。    为改变这种局面,李兴之又正式颁布了《整改矿税令》。

    其主要内容为:大明领域内的矿产均归朝廷所有有,不依本法取得矿业权的不允许开采;第二条:矿业权。对矿业权的性质、效用、设定、变更与转移、消灭、抵押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三条:朝廷矿业,朝廷矿业户部管理或由户部部呈准其他衙门办理,朝廷的矿业准许私人入股和承租;第四条:对于小矿业。对小矿业设定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五条:用地:对使用他人土地的条件、应行的手续等进行了规定;第六条矿税:规定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两种,并规定了这两种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其中矿区税为十税二、矿产税同样是十税二;第七条:矿业监督,所有矿产不得有司批准,不得转卖国外,违者以通敌卖国罪处置,同样由锦衣卫、户部共同监管。

    “丞相,盐税还罢了,但是将矿场收归朝廷所有,并增收矿税,这恐怕有违太祖祖训,下官恐怕引起民变。”

    内阁首辅刘理顺、次辅张四知、文华殿大学士李邦华、工部尚书范景文以及户部尚书吴甘中等人同时色变,他们久在朝廷,深知这些矿场的后台基本上是在朝的官员还有江南的士绅集团以及大明的宗藩,将矿场收归朝廷,这虽然说不上会掘了士绅集团的根,但至少会让他们肉疼,谁也不知道这帮人会闹出什么幺蛾子出来。

    “民变?现在的民变还少吗?李自成等人都聚众百万了,本相还会在乎他们民变?当年简皇帝大力推行矿税,谁反了?谁敢反?”    李兴之摆了摆手,恩科取士和盐铁税同时施行,其实就是为了拉一批,打一批,对于开明的士绅集团,也就是支持靖北军统治的士绅,李兴之是来者不拒,对于抵触靖北军统治的,他同样会高举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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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兴之着黄文昌和杨彪进军淮扬,其实就是想将两淮的盐政纳入靖北军的管控。

    所以在免除了三饷及北直隶、山东、陕西、河南、湖广五年税收后,李兴之即推出了《整改盐政令》,共7项三十九条。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百姓可自由买卖,私人制盐须得政府许可,私人所制之盐须存放在朝廷指定的仓坨。由朝廷管理,以防私运,盐非经朝廷准许不得向国外输出。第二条废除盐商专卖之“引岸制”,实行就场征税,盐场以其产盐数量为标准分为四等。第三条盐的场价由制盐人代表按照盐的等级制度及供求状况,议定公告。购盐者先纳税,后购盐。第四条盐分为食盐、渔盐、两类。第五条盐税税额:食盐每两百斤征税五钱,不得重征或另行附加,渔盐每两百斤征税一钱。第六条盐务机关,由朝廷设盐政衙门和巡盐衙门,地方锦衣卫派员监督,各产盐场区设盐政衙门及巡盐衙门。盐政衙门及其所署盐场公署主管盐的生产、放销、仓坨管理,巡盐衙门及其所属分所主管盐税征收和查缉私盐。第七条户部增设盐政大使,依据本法负责对盐政的改革等事宜。

    除了盐税,李兴之还把目光放到了矿税方面,大明建国之始,朱元璋为了恢复民生,将商税定到了极为恐怖的三十税一,故洪武年间,明朝的矿税仅仅五千两,永乐年间,明朝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朱棣因为得国不正,并不敢进行税制改革,朝廷的矿税年仅十余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