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在以前,周毅听到有人这么胡说八道,早就忍不住想反驳了。
但是经历了多次的庭审之后,他很清楚,法庭上就是要说话的,哪怕是那些看着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没有定罪之前,他都有辩护的权利。
就比如二审维持原判的劳某某。
所以周毅就那么坐着,方大状也依旧很淡定地坐着,准备听一听这位连律师的高论。
“在对方购买行为之前,我方的划线价虽然高于原价,但是,对方在购买黄金产品之前,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必定对黄金价格有了解,所以,我方的划线价并不能对其产生误解!”
“其次呢,我方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没有明确告知原价只是轻微的瑕疵,并不存在主观性的故意,而是认为在该折扣之后,其价格也没有显著高于市场价格,所以不应该认为欺诈。”
“而且,在故意方面.....”
周毅听着这辩论的话都想故障了,高,这是真的高。
尤其是那个欺诈的故意,在很多时候,是不是故意很难判断,毕竟这玩意很主观,你说故意有理由,不是故意也有理由。
方大状的脸上出现了笑容,该说不说,这位连律师比起之前的那个吕祖雄来说还是有了进步。
通过其他途径能知道情况,这是当初天价豪车案最高法判决中很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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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有一点就是,汽车销售公司将PDI行为记载于该辆车的记录中,也就是说,你如果不去查那可能不知道,但如果你知道这东西,去查了,肯定能查到。
因此呢,这里就不认为是欺诈,只是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是否将所有PDI进行告知,当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现在,连律师的看法就是,你既然买黄金产品,那肯定是知道黄金的价格,目前各大公司对于黄金产品的利润也比较透明,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这些东西。
因此,一般来说原价都是能大概查到的。
那么显而易见,你都能查到这些成本了,我们也就没必要告诉原价.....既然没必要告诉,那也就不存在欺诈了。
另一点当然就是,我们的利润并不高,所以判决一千多万的赔偿,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连玉宽很清楚,如果还是用一审时候的理由,就是说周毅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误导,那肯定是败诉的。
二审是否改判,一定要有新的东西,否则法官看了就知道你们还是原来的那些内容,基本上都会维持原判的。
说完之后连玉宽便坐了下来。
旁听席的观众们也开始有了一些反应,这种案件拼的就是细节。
方大状站了起来,当然,并不是说法庭辩论就得站起来,只是他习惯这么做,站起来辩论,能更有感觉。
“针对上诉方的两点进行反驳,第一,也就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知道原价,这里面上诉方律师明显在偷换概念。”
“他将黄金产品进行了特殊化,认为黄金产品有别于其他的商品,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黄金产品也应该被视为商品!”
“不能说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价格,就可以想当然的认为对方知道原价,这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虚构原价,否则就应当视为价格欺诈,而黄金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类别,因此应当适用。”
说到这里,方大状喝了口水继续道:“至于说主观方面没有故意,我认为并不是,上诉方并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而且他们的行为足以对我方当事人产生误导,让其做出了购买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这可以推定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这话说的有点绕,方大状的意思说人话就是,你们这么做,就是想让韭菜们看着折扣高而买东西,这很明显就是一个故意欺诈的行为。
连律师再次进行了反驳,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构成欺诈。
周毅最开始还能填进去,但是后面已经开始头晕了,这位连律师确实有本事,但是,方大状的反驳总是那么恰到好处。
各种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是信手拈来,看上去似乎早有准备一样。
以至于到了最后,连律师又把观点引向了公平原则上面。
对此方大状的认为是,民法典是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
本身商家就是处于优势地位,所以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或者说,如果真的考虑到公平原则,那么就不应该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东西的出现....
审判长也听的很认真,终于两人的辩论结束。
分别询问还有没有补充的,没有之后便宣布休庭。
连玉宽开始喝水,他现在也不确定能不能改判,只是这种赔偿案件,不可能轻易就范。
好一会儿之后,审判长回来了,经过了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充分讨论之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阿福公司承担。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下来,连玉宽叹口气,随即打电话通知正在公司的汤朋成,因为不是直播庭审,所以对方还在公司等消息。
阿福公司办公室内,汤朋成听着电话里的声音脸上已经没了血色。
“连律师,那我们就没办法了吗?这一千多万要是真的赔出去,我真的没办法再维持了。”
倒不是说阿福公司连一千多万都没有,主要是谁都知道,很多公司,资产不少,但是现金流并没有特别充裕。
甚至有的公司干脆就都是贷款,欠下的钱估摸着把公司卖个几倍也还不了。
猛然间要赔付这么多的钱,阿福公司是可以承受住,但他汤朋成是不行的。
“只能向高院申请再审了。”连玉宽苦笑一声道:“但是汤总,我得先和你说,再审的费用同样不少,而且有没有效果不好说。”
“更何况,就算我们申请再审,二审判决也得先执行....."这就是我们总说,目前是二审终审制,这就是原因。
二审下来你可以不服,但是,你得执行,不管说成什么你都得执行。
至于说你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是不会牵扯到执行的,如果再审改判了,那之前执行的钱再让退回来。
听起来好像是脱裤子放屁,但这就是程序,二审终审就是规定,其余的申请再审和审判监督也就是抗诉,都是另外算的。
汤朋成眼前一黑,二审判决是只要下来就生效的。
送达判决书十天内不履行,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阿福公司这么大,现在这情况临时转移资金?
一个拒执罪妥妥的就扣上了。
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比起个人的强制执行有时候更容易一点,因为他们的钱就在账户里。
法院真的强制执行,这可比那些一点钱都没有的普通人好弄很多。没办法了,彻底没办法了,汤朋成决定还是自己辞职吧。
当然,他并不知道,法院内,方大状已经在联系人了。
“对,肯定赢了,这案子能作为经典案例吧,指导案例我也觉得没问题,要让很多人好好学一学,该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
成为经典案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后只要学法律的都会看看你这案子。
什么待遇,搜一搜龙哥就知道了,这待遇真的是一流。
事实上不用方大状联系人,深市这边得法院自然就会上报的。这么大的案子,确实可以成为标杆。
还是那句话,法律规定了自然不是用来看的,既然是惩罚性赔偿措施,那没道理说钱少的时候想用就用,钱多了就要弄各种理由,肯定不能这么算。
两人拿着裁定书离开了法院,与此同时,天价索赔案的二审结果已经在网上出现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息一出来,顿时让那些吃瓜吃的有点无聊的网友沸腾了。“雾草,还真的支持了原判啊,这赔偿金,这是要发啊!”
有人在网上就开始感慨了,你看阿毅较真这么久,不如一场官司来的爽。不过很快就有人反驳了。
“阿毅说了,这钱要捐出去的,你以为人家和你一样啊。”
那自然而然,双方就开始吵了起来,因为很多人并不觉得阿毅会把这钱捐出去。
而就算是捐出去了,那也肯定是诈捐!
也不能说网上的大家喜欢抬杠吧,实在是这些年来,有些人把捐款这个事给玩坏了。
诈捐的事也有不少,所以对于这些网红声称要捐款,都会进行怀疑。而更多人则觉得,这个案子真的属于标杆,比一些地方和稀泥强多了。比如有过案子,有判决说车辆与车辆油漆的价值判断和功能是可以分离的,即使油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整车的安全性能及使用,仅是影响车辆外观和消费者心理感受,所以叫什么,叫“部分欺诈”。
然后上诉就给推翻了.....
为什么,因为上诉法院很明确的说了,欺诈和非欺诈之间存在着一条线,不存在“部分欺诈”的局部地带。
为什么,很多的欺诈都是局部的,如果弄出个部分欺诈,那么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诈的保护就失去了意义。
支持的人多,反对的人也不少,在那里痛心疾首,认为这个判决会助长那些不正之风,让很多人都想着通过这样的手段来致富......
对于这样的看法,周毅并没有进行评价。因为真的没办法评价。
在酒店待了一天之后,两人便回了京州,过来就是打官司的,官司打完自然就要回家。
如果对方不执行,那就随便牵条.....不是,派个律师过去申请一下强制执行就行了。
这个官司打完,方大状很兴奋,显而易见他的笔记本又可以写很多的东西了。
而周毅同样兴奋,因为周欣然说等订婚了就过来一起住,在这之前也会隔三差五地来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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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待了一天,正好是正月十五,这样的好日子周毅自然是去周欣然家过的。
年味儿已经慢慢消散,大家的生活步入了正常。
同样,腾达法务部的工作又开始忙碌了起来。
又是一个明媚的早上,周毅从床上爬起来,最近的日子有些堕落,为酒色所伤,整个人都有点憔悴。
所以在犹豫了三秒之后周某人决定,暂时戒酒一个礼拜。洗漱完毕下楼吃饭,然后开车上班,这已经成了日常生活。
阿福公司那边据说已经申请再审了,这无所谓,是人家的权利。而周毅只关心一件事,赔偿款是否到位。
这已经是第六天了,没有任何动静。
不过他并不着急,阿福公司家大业大的,跑不了。
一路来到公司,处理完了日常工作,又溜达着来到了法务部。结果还没等进去呢,便听到办公室里传来了阵阵哭声。
这又是咋了,又有人被家暴了?还是又有员工被骗彩礼了。虽然说有法律援助资金吧,但你们的脑子也不能这么差吧!
赶紧往里走,就看到一个员工正在那里,旁边坐着的则是一个大概六十多岁的老人。
“诶周总来了?您这边坐!”今天当值的法务王道仁看到周毅了赶紧打招呼。
周毅点点头,看了看有点局促不安的员工和老人,笑道:“大家随意就行,我就是来看看,那个小伙子,你继续说,没事的。”
年前不久才进了腾达的员工谷黎军终于不再激动,说道:“周总,我刚刚已经说了一点,其实事情是这样的....”
周毅听着对方嘴里说的事,眉头不由得皱起!
虽然说他从来都没有觉得大家都是好人,但也没想过,有的人居然会这么坏!
或者说,他们甚至根本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