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究竟鹿死谁手,现在下决定还为时过早。
如果这个案件放到二零一四年九月以后在起诉,估计被告就不会这么说了,因为届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出台,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而此时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劳动部门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为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特殊主体出现的行业乱象,即违法分包、转包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何赔偿问题寻找法理依据和化解方法,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为劳动者寻找救济途径。
其实,即便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在实践中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适用也仍然是个难点,各地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直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帝都高院与帝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帝都的裁判口径才趋于统一。
王川一直在倾听对方的答辩意见,并且时不时的在纸上记下重点,同时思考着应对方案。
“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询问笔录,证明原告之子马哲是在被告承包的桥梁施工项目中,因被告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强行要求其在路边施工导致其因车祸死亡。肇事方与马哲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第二份证据,贵院此前出具的判决书,证明贵院已经判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结合新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告理解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份证据,派出所出具的马哲死亡证明,及家庭成员证明,证明马哲因交通事故死亡,另外其家庭情况为父母健在,另有一兄一弟。
第四份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已就原被告之间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申请,但该委不予受理。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中规中矩道。
“第一份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询问笔录被告认可。
第二份证据,判决书我们认可,但是我们认为贵院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一定是工伤保险责任,从判决的内容上看,贵院已经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该理解成是雇主责任。
第三份证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告认可。
第四份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认可。
质证完毕!”被告律师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待书记员记录完毕后,不紧不慢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2012)密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证明贵院已经认定被告与马哲之间系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已经判令被告承担,除肇事者承担的百分之五十责任外,另外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份证据,银行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已经将判决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应就同一事实再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等要求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
第三份证据,肇事方向原告转款记录,证明原告已经获得肇事方的赔偿款。
举证完毕!”被告律师道。
“原告质证!”女官翻阅一阵案卷后,抬头看向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仅能证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但同时法院并未否认被告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份证据,银行支付凭证,原告认可。但本案不涉及一事二审,本案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同于之前的案件。
第三份证据,肇事方的转款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肇事方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是肇事方基于交通肇事的事实,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的。
交通肇事案件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肇事赔偿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你们所说的桥梁施工项目是在什么地方?”女法官问道。
“在密云xx。”王川道。
“根据本院已经出具的判决书内容,被告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强,而自然人李强并不具备施工资质;马哲系受李强的雇佣到桥梁项目工地工作。此后,马哲在工作时出现交通事故死亡。
被告,你们对以上事实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律师道。
“原告,你们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王川道。
“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补助金计算基数是多少?怎么计算出来的?”女法官问道。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为24565元、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3921元。
工亡补助金计算依据为二零一二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20=491300元,丧葬补助金为二零一二年马哲所在省份职工平均工资3921×6=235om/28_28100/12593363.html?t=2022042912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