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世杨树看冯晓刚主演的《老炮儿》还是在读初中时,对面瘫表演倒是无所谓,但对剧情很不以为然:“不理解导演到底想说什么,一群潦倒的老男人热衷打架斗殴解决问题,尴尬得要死,有意思吗?”
他不相信首都老胡同里的居民们,会真心尊重这些从小打架斗殴的老流氓,就像学校里的学生,没人对在校门口堵人的混混有好感。
看多了京圈作品,只能理解为这伙人和港港的一些人一样,对****有很深的眷恋。
这部电影在这个世界里正在拍摄,就快杀青了,以主创人员在影视圈的地位,多半会安排在年底的黄金时段上映。
如今人在首都,有时候杨树会想,与儒和闹出的矛盾会不会演化成热血江湖恩怨,最终得面对一帮喝豆汁啃焦圈长大的老炮?
艺术家想象力丰富,杨树虽然知道对他和儒和而言和解处理问题是最优选择,但仍忍不住设想更加戏剧性的场景。
这些场景大多数与战斗有关,他毕生所学的南拳北腿除了跑龙套之外终于有了用武之地,一言不合打得小炮、大炮、老炮哭爹喊娘落花流水。
按照好莱坞模式,男主斗殴肯定得有娘们观战,不然打个什么意思,于是杨树认识的所有美女都到场摇旗呐喊以壮声威。
然而他发现每次到场必有刘漫和江诗语,而且站着C位,处于画面分割的黄金线位置。
“这是家人的位置。”
杨树是这么告诉自己的。
家人看打架享受VIP待遇,不知是哪门子理论。
时间过得很快,十六号时他在家附近找了个律师事务所,因为案情简单,标的金额不足千万,五个工作日出函即可,属于工作量很小的案子,于是谈妥了价格一千七百元。
三月二十号,杨树发了份律师函给儒和,一位年轻男律师送了过去。
今天是周五,律师函下午送到,时间点很不友好,一定给儒和添了不少乱。
杨树记得电影《尼罗河上的惨案》的原著作者阿加莎·克里斯蒂最有名的一句话是:大多数杀人狂都很文静。
这话可以理解为真正的狠人都是不声不响的,聂文显然不是狠人,收到律师函一个小时后给杨树打来电话,疯狂叫嚣了一通,大概意思是忘恩负义、没有契约精神违反合约、不知天高地厚。
“你已经签约把著作权转让了,现在发律师函是什么意思,这不是碰瓷吗?!”
有人说这个世界最大的无知,是不知道自己无知。
聂文显然不是这种情况,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而且以为别人都很无知。
“聂制片,我们有过成功的合作,我的作品为你们公司赚了不少钱,游戏没有你们这样玩的。”
杨树懒得和他废话:“我选择发律师函而不是上网发帖,你应该明白还是有诚意处理问题的,还是让能拍板做决定的和我直接对话吧。”
聂文也能屈能伸,立刻换了态度,呼吁杨树理智,年轻人未来的路还很长,不要做杀鸡取蛋的事,这人为人处世以后业内就没人敢合作了。
杨树不耐烦了:“我正是照顾大家过去的合作,才没闹得业内人尽皆知,杀鸡取蛋,谁是鸡?”
聂文又提出事已至此,作品马上就要播出了,既然大家对当初合约的理解不一样,儒和愿意按照最高市场价买下这两部剧本,希望杨树理解业内规则,不要继续计较。
收到律师函已经个把小时才打来电话,聂文很干脆地花钱消灾,儒和显然意识到马失前蹄,这件事明显理亏,不打算缠斗。
后果是可以预料的,版权问题闹起来首先是各平台暂缓播出,最终结果肯定是侵权,非但两部作品得下架,公司声誉也大受影响。
杨树是个小虾米,这种事损失不了什么,大不了轰出影视圈。
可后续还有《琅琊榜》和《芈月传》计划分别在九月和十一月播出,这两部作品儒和是多家合作的,连累了同行损失可就大了,完全犯不上。
杨树表明了态度:“我并不是趁机开价额外索要稿费,咱们订了合同就得遵守,这两部剧本是《拼桌恋人》协议的补充,你们六十一万已经买断了,我不会违反合约再要钱,咱们依法办事行不行?”
聂文明白他的意思,更急了:“可这两个作品已经署了别人的名字,如果更改的话影响非常大,我请求您还是拿一笔钱吧,算是看我们之前合作很成功的份上。”
杨树撂下话后挂了手机:“我再说一遍,找你们是谈法律讲道理的,该要的钱一分不少,不该要的钱一分不要,有些事你做不了主,还是安排能拍板的找我吧,时间很紧了别再浪费。”
然而聂文不死心,连着打了好几个电话,软硬兼施把能说的都说尽了,从下午四点折腾到七点多。
杨树就一句话,依法办事,让能拍板的来。
刘漫和江诗语始终陪在杨树身边,之前三人不止一次讨论过儒和侵权的可能性,预想到后果是让对方付出代价,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得到剧本的相应版权费。
而杨树声称不要钱,得依法办事,那就是两部作品署名,儒和改一下字幕的事。
“这两部作品是对方要挟获得的,加入《拼桌恋人》的补充协议本来就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要求稿费呢?”
杨树却有更高的要求:“无论什么原因,我们当时的确签了协议,这时候再要钱是不合理的,咱们不能因为对方不要脸就自己也不要脸了。
我们不能放弃那两部作品的冠名权,有名就有利,不能盯着几十万的补偿,那是因小失大。”
“可如何已经卖了冠名权,要动起来恐怕更麻烦,不然他们早答应了,何必现在僵持不下。”
“那是儒和没有找到更好的处理办法,等他们高层找我的时候再具体谈,我们要名,他们求利,双方各得其所。”